一
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实名举报:现长江学者沈阳教授,20年前性侵一名女学生。
后该生在就读期间自杀。
我看到的时候,访问量才两万多,但现在已经过了十万加。
另外还有一篇文章,是女生当年两位同学所写,也应该视为一种实名举报。
有人说,这二十年的陈年旧案,现在再翻出来,举报人当年干什么去了?
我觉得还是要持平而论。
二十年前,整个大环境大气候不是这样的。举报人后面留下了当下的工作单位:1、三名在美国执教,一名定居加拿大,很可能受到了metoo的影响;2、到底是实名举报,也是押上了自己的声名的。
退一万步讲,迟到的正义,总比缺席的正义好罢!
二
在举报信的最后,举报人是这么写的:
本文提及的性侵,并非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更多的是师风、师德意义上的概念。
我对这句话的理解,大概应该是指,并不是举报沈阳强奸女学生。
一位朋友也说,按照追诉期,20年前的案子,现在也已经过了。
举报信就沈阳到底有没有和女学生发生实质性关系,写的比较隐晦和曲折。但的确是发生关系了,细读就能明白,不再赘述。
但举报人又说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这里不太好懂。
不过,在举报人写的那句话上面还有一段:
所谓性侵,指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换言之,即使对方没有说“no”(不,绝对不行),只要她或他没有说“yes”(是,可以),而你却跟人家发生了性关系,就已然构成了性侵。可见,对方是否知情与许可,是界定性侵的主要标准。
我不是法律专家,也不知道这段话是不是真的就是符合法理。但根据逻辑来讲:
1、举报人知道她的同学与沈阳发生了性关系。
2、举报人说性侵是指只要不说yes,就是。
3、举报人说本文说的性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推论而得:女学生可能真的至少说过一次“yes”,虽然心里是不愿意的。
三
我一直听说,我所在的上海交大,是严禁师生谈恋爱的。
可能我小讲师一枚,级别不够,没有看到过相关红头文件。
但我非常支持这样的规矩,如果有的话。
我个人极度鄙视师生恋,大致有这样几个原因:
1、存在可能仗势压人,如果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还是导师和弟子的关系的话。
2、虽然大学生大部分已经是成年人,但到底涉世未深,属于欺骗无知少女/男
3、这个观念你可以说我传统:老师总是要讲师德的吧?
4、这个老师的社交圈太窄了,搞来搞去都是自己的学生,丢不丢人?
5、如果该大学地处郊区(今天中国很多大学都不太在市中心),该老师占人家便宜还不肯支付高额成本——郊区大学旁边没什么可消费的地方,这点很猥琐啊。
文科院校,师生恋其实很多年了,我从教十一年,也就鄙视了十一年。
师生恋不是两个成年人间正常的恋爱,因为它实在是瓜田李下,有太多的说不清楚。
四
我们学院最近进行了一次拆分,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我底下那条小尾巴,已经从“媒体与设计学院”变成了“媒体与传播学院”:设计系独立成院了。
媒体传播学院近日喜提新办公大楼,组织上派员前来调研教工对新办公场地的装修要求。
部分同仁提出,应该每个教师都配备独立办公室一间。
这个提议我是理解的,到底东北那所职校的新闻学院,真的是人手一间。
但我用开玩笑的方式提出了反对。
教师一人一间办公室,来个学生聊正事,其实不方便的。我院男教师居多,女学生又是乌央乌央的一堆,学生跑上门来,为避嫌我还得开着个门。
两个人一间就不太需要了。虽然大学老师也不坐班,但到底你吃不准另外一个啥时候会跑进来,嫌疑会少很多。
虽然我的语气是玩笑的,但我是真心这么想的。
要独立一间办公室干啥?
文科搞研究没啥的,有时候图书馆坐着都可以弄。
五
在一个满是新传老师的大群里,我表达了师生恋是不对的观点。
有朋友表示支持。
如果是真爱,那就等毕业后再谈吧。实在是等不及了,要不学生退学,或老师辞职?
是,本来成年人之间的私事,双方你情我愿,旁人真不该说三道四。
但老师和学生并不是,因为这里的所谓你情我愿,实在是说不清道不明。
导师不签字,学生就无法开题,后面什么答辩、毕业都不用讲了,这里的学生包括本硕博三阶段。
至于有些学生想入党想做学生官(学生会那种的),都得班主任签字。
学生毕业如果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去做公务员,接收单位做背景调查是要给班主任打电话的。
大学,应该禁止,完全禁止,师生恋。
管你什么真爱不真爱。
六
这个沈阳教授真的是蛮卑鄙的。
女生自杀后,一直在试图撇清此事与他有关。
按照举报信的说法,甚至说过这样的话:
有人为我自杀,这说明我有魅力!
我呸
也就是专盯懵懵懂懂的女学生下手,外边姑娘大概都瞧不上你吧?这也叫有魅力?
—— 首发 扯氮集 ——
作者执教于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天奇阿米巴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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