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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腾讯大家之邀,写了一篇“在讨论宏大问题前,请以尊重私权利为前提”的文章。

 

我给出的链接是大家的链接,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大家上刊发的,我删节掉了一个例子。在本号今日推送的二条里,这篇文章有我完整的版本——也就是有那个例子。心细者,或可发现。

 

腾讯大家是公共媒体,在公共媒体上表达有公共媒体的套路,这点我知道,到底写过好多年媒体专栏。但由于近年来基本不再进行媒体供稿,只在自己公号/博客上唧唧歪歪。常年累月,习惯了东拉西扯的自说自话和跳跃式的意识流写法,这篇给大家的稿子就写得很辛苦,也有很多东西没有表达出来。

 

故而再写一个手记。

 

 

如大家文所述,洗稿是对他人利益的财产掠夺,以及,人身冒犯。

 

抢了你的钱,还要侮辱你这个人,是可忍孰不可忍,故而我极度厌恶洗稿。在差评事件中,我破天荒地一日推送了六篇原创。我知道很行为艺术,我只想表达我的这种极度厌恶。

 

一个文字工作者对人格两个字没有任何敬畏,这种人的人品,低劣龌蹉到极致。

 

在我个人微信号二世之前,已受邀成为微信洗稿合议小组成员。这件事其实没有各位想象得那么具有满足感。我接到过一次合议,需要自己耐着性子去仔细阅读两篇自己其实毫无兴致的文章,并没有什么趣味。

 

二世之后,我除了重建社交关系等,还专门要求这个二世号能够继续加入合议。后来获得同意,又被派发一次合议机会,再一次耐着性子读了两篇自己读来索然无味还得反复阅读的文章。

 

阅读的体验并不好,时间也消耗了很多,且读完毫无所得。

 

但我依然愿意干这件事。

 

因为我实在太痛恨洗稿,这是内容行业里的毒瘤,而且是流着脓的毒瘤。

 

 

我并不掩饰对Copyright体系的微词。

 

我比较推崇Copyleft的设计。很多朋友开玩笑说,你那个微信公号头图是“巨丑黑图”,但如果你有心的话,应该能发现,这是一个相当正经严肃的copyleft式权利声明。

 

设想这样一个例子。

 

我写了一本书,有一个国外出版社,想出版这本书的英文版。作为一个写作者,当然乐见这样的事,甚至可以不要什么报酬。毕竟,这件事很有光彩可以到处吹嘘,毋须讳言。

 

但一般情况下,这种事不是我说ok就能ok的,还需要出版机构的同意。出版机构更多考量的不是什么光彩不光彩,而是利益。国外这个出版社不支付点版权金,是很难进行翻译的。

 

这个例子里有着小小的纠结。我并不想否认出版社在一本书里的劳动,而且这种劳动也是有其价值的。但我总以为,一本书最重要的价值贡献者,是作者本人,所以作者应该具有最终决定权。

 

再说一个例子,字幕组。

 

按照现有的copyright体系,字幕组对影视剧的翻译——即便很惠及他人——都有侵权之嫌。

 

问题在于,基于各位都知道的原因,有些影视剧你很难通过正常手段获得,而让你看生肉,实在力有不逮。这不是钱不钱的事。

 

我早年的时候,是略显激进的,态度上其实有些倾向海盗党在盗版议题上的主张。

 

但这几年,我越来越意识到一个问题:即便具有怎样的宏大理由,你问过拥有合情合理合法权益的对方agree了没?

 

所以我继续对Copyright体系有微词,但我越来越尊重依然愿意选择Copyright体系的权利人的选择。即便我自己选择了copyleft。

 

私权为重,意愿为大——对的,我就是坚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

 

道一以贯之,要时刻拿这句话来三省吾身。

 

 

成段成段的抄袭其实是一种技术含量不怎么高的无脑行为。

 

但洗稿不是,洗稿需要技术含量,洗稿者通常很聪明。

 

洗稿者会挖空心思地躲开抄袭的控诉,他们也的确花了不少心力。如果文采不错,传播效果会很好。

 

这就越发需要警惕,因为聪明人做起恶来,后果比智商堪忧的人作恶严重得多。

 

一个没什么脑子的小偷,和一个特别擅长各种突破安防技术以谋取私利的骇客,当然后者的破坏性更大。

 

洗稿者最重要的出发点是要“装逼”,要向读者显示出,我所知甚多。如果按照基本的写作伦理,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料,严格标明出处,就很难说自己是原创,也很难装逼,当然也就无法捞赞赏薅粉丝(我知道你们可能想说徐达内当年的媒体札记,一来札记是很规范地给了出处,二来他这个东西吧,粉丝并没有穿透圈层,大多只是圈子里这些媒体人罢了)。

 

所以,你会看到呦呦鹿鸣那篇“甘柴劣火”,每一节开头,都会很正经地引用一段名人名言。事实上,这些名人名言如果删除,也不怎么影响信息的传达。在装逼这个意义上,规范引用名人名言和绞尽脑汁洗财新稿,动机是一致的。

 

嗯,是的,装逼者有时候都会搞错名人名言,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用力过猛,但其实“逼”大才疏(请允许我这里用词略有不堪),未能谨慎核实是真名人名言还是伪名人名言。徒留一场笑话。

 

引用名人名言这件事,我非常坦率地告诉各位,装逼的成分大于遵守规范的成分。

 

 

有朋友和我说,整合也是有价值的。

 

这句话要细细讨论。

 

首先,把同一个来源的多篇文章整合,价值非常低。比如说,你把我魏武挥前后写的同一个主题的若干篇文章,重新整合一遍搞出一篇新东西,而且还没有更多的独创性表达,这种整合,哪怕就是严格标明出处,意义都很小。

 

但有个例外,那就是对一个著作极其丰富、行文又比较晦涩但洞见深刻方法严谨、大众又不太熟悉的学者,进行一番整合做一个普世性的介绍。这个有一定的价值。但请注意,这种整合也应该遵守引用规范。

 

多个信源的整合,我承认有价值。学术界有一种叫“文献综述”的写法,就是罗列各种观点。文献综述有时候会作为一个部分位于一篇学术论文之前,它主要的目的是先树立各种已有的看法,然后再在后面提出自己的看法,以证明这个看法具有独创性。

 

另外一种多信源的整合,也是非常常见的,就是教材。好的教材讲究述而不作,罗列各种流派看法,算是一种学科的全景图。教材的价值在于:1、由浅入深,各种理论假设,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展开;2、穷尽。要尽可能地穷尽各种流派,不然起不到全景图的效果。

 

同样的,教材——尤其是老外的教材,那个注释叫一个密密麻麻。

 

所以,整合的价值,有高有低,但无论如何,张三透露的,就老老实实写上这是张三说的。李四的看法,就老老实实写上这是李四说的。

 

有一种说法叫“引用不规范”,这个话其实是一种客客气气的批评,其实质就是说你抄袭,只是顾及你面子,别给脸不要脸。一篇万字长文,假定有五百字明明是别人说的,然后抄在文章中,并不给出处。一般的批评就会是“引用不规范”,请改正。但老实讲一句,这五百字,就是抄袭。

 

有一个律师,举起什么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之类的说法。

 

这个说法,我真怀疑这哥们的律师执照是怎么得来的。

 

在财新的《版权常识----带你了解版权的的基本法律知识》一文中,第一个问答就是关于这个:

 

 1.什么叫“时事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界定了《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进一步明确,《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并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财新武威系列报道,绝不是什么“单纯事实消息”,行内叫特稿、深度之类。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做深度做特稿,成本非常巨大。我老是看到有人说,甘柴劣火可以十万加,财新要反思。

 

这种说法的荒谬之处在于,甘柴劣火明明是贪他人之功为己所有,从而得以无需背负他本该背负的巨大成本。这篇文章所获的赞赏,当然近乎于纯利润。你试试成本加上去之后,到底是亏是盈?

 

即便是说薅粉丝,今天的粉丝单价也不是不可以算。财新巨大的投入成本,能否等价于爆文所得到的粉丝价值,都是一笔恐怕难以计算的账。更往下一步,自媒体圈依靠粉丝量软文当道,公开讨论这个模式,你看看财新写不写这个?!

 

我以前有过一个主张,叫如果没有版权保护,我们依然是有东西可看的。这个主张我至今没有什么大变化。其实写个小说,发表个议论,真的在若干年前世人还不知道什么叫版权保护之时,就已经有了。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有很多东西的写作,单人就可以完成。

 

但这个主张里有个例外,那就是重磅新闻、厚重深调。这些东西,绝非个人能够造就。如果没有版权保护,那就真的没这些东西可看了。

 

 

我以前半开玩笑半当真地说过,财新应该考虑洗洗自己的稿。

 

这次事件后,石扉客(沈亚川)在朋友圈再次提到我这个说法,并称何不把两个洗稿者给招纳过去做专门洗自己稿的职员?

 

石兄自然也是一种开玩笑的说法,老实讲,财新并不会雇佣洗他家稿子的人,而自媒体人,恐怕比财新记者可活得悠哉乐哉,哪里肯去干那个事。

 

胡舒立女士在石兄那条朋友圈里这样留言说道:

 

亚川,这里除了法律,还有个文人的价值标准问题。你看在英文世界,有这么为“洗稿”能力而自豪的吗?文学界从来就有反剽窃,学术界专设“查重软件”,新闻人的能力就是采写能力,如果连标准都乱了,就只能靠你们的高超讽刺来维系行业价值和体面了。

 

我的那个想法,其实是一个流量入口的想法,比如用两三个满足大众所谓通俗易读但又有窥私八卦的故事,用链接指向收费文章,这样或可作为增加收入的做法,也算一种内容营销。

 

但这个想法现实里有个难处,那就是真正的好记者是有职业骄傲的,比如王和岩,洗自己的稿子弄两个故事出来,这类炒冷饭的活儿,可能会成就感欠奉罢。

 

财新核心的主力干将们,他们的激励来自于新闻本身的冲击力,未必是什么十万加效果。因为采编经营分离体系,他们的确不太考虑这件事——这并没有什么错。我清晰地记得,当我询问一位财新女记者,你看你们同行同题文章刷刷十万加,你郁闷吗?她的回答是:没有。

 

认识多年,我并不觉得她在说谎。

 

 

我有个朋友,在网上和我聊起扩大化问题。他担忧的事是,洗稿由于标准比较模糊,一旦扩大化之后,会影响表达。他甚至类比出me too扩大化的问题。

 

这两件事有不太一样的地方。女性是否当时愿意和被指男性发生某种关系,或者就是男性仅进行肢体接触而女性是否同意,这个事一般发生在过去,这个同意也好愿意也好,的确有点难以说清。因为我们很难回到过去去观察当时的情况,只能综合推断。

 

但洗稿则不同,被侵犯者明确地表达过不同意,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需要的,是观察a稿件是不是对b稿件有相当大的模仿和重构。

 

在m2运动中,我比较关心的并不是男女地位平等之类的议题,我关心的是女方是否愿意。如果一旦坐实女方不情不愿,男方自然道德败坏乃至触犯刑律。其实任何一方不情不愿,另一方要霸王硬上弓,也应该属于道德败坏乃至触犯刑律。

 

故而本校某副院长那事——那是被坐实的案子,副院长自己都也承认,我自然非常鄙夷,甚至还写了一篇后来被消失的文章。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这两者有类似性:一方不愿意你去摸ta去亲ta甚至要和ta发生点不可描述的事,你非要强上,当然令人齿冷。而洗稿呢?是不是也是一方不愿意呢?

 

很可笑的一件事是,m2中,刘瑜一篇其实很温和的文章出来,破口大骂的几位,在这件事上,居然和起了稀泥。

 

对女性的骚扰甚至是侵犯,当然极有可能不谋财,但侵犯了人。洗稿谋了财还要侵犯人。我也不晓得他们是不是知道“意愿”、“人身权”这类概念,并一以贯之。

 

我的确有个主观看法,对洗稿的讨伐,当下状态不是扩大化,是很不够(m2的类似主张是否成立,我不知道)。本着波斯曼所谓“恒温器原理”,一旦抓实,就要大张旗鼓地唾骂之。

 

 

和家父讨论,被侵权者该如何打官司。

 

其实著作权官司非常难打,盛传的于正被判抄袭琼瑶案,琼瑶获胜和她的知名度有很大关系。而且在文章被抄被盗版的法律实践中,其实获赔很小。

 

家父提到,现在有些权利人,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一旦胜诉,被告方因不正当行为而得到的利益——在可计算的情况下——都要吐出来。

 

比如a公号洗了b(哪怕不是公号)的稿,b可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a公号告上法庭。并由法庭下令,要求微信公号平台提供a公号那篇文章所获利益:比如赞赏量,比如访问量,比如新增粉丝量(或可做一定的自然增长扣除)。访问量和粉丝量能值几个钱,其实行内自有计算方式。b可以援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作证。

 

但这件事的一个难点在于,原告要证明被告是经营者。a公号如果是企业主体,还比较好办。但如果是个人主体,要证明其为经营者,恐怕还需要一些功夫。

 

但这的确是一个应对洗稿者的思路。

 

 

鄙人在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执教,职称低微,只是一个小小的讲师。

 

这大概是我学术功力还未到家的缘故。

 

但我在每门课上如果要布置paper的话,一定会向学生反复说明:写注释写注释写注释!

 

如果我布置的paper属于读书笔记、综述一类,评分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注释的多少。研究生课程相关paper,我甚至会要求不少于30个注释。

 

注释少了,我给分不会太高。

 

不抄袭不洗稿,这是任何一个写字者的本分,同样,也是这一行的天条。

 

因为这个叫诚实,等同于你在写作时对你写下的每一个字,都是深信不疑的。

—— 首发 扯氮集 ——

 

作者执教于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天奇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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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

魏武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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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观察者,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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