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电总局于2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该通知由四点构成,其中第四点只是责成地方管理机构要重视本通知。前面三条具备实质意义。
微信公号已有多篇文章推出分析该通知,总体倾向视为对B站利空。
B站正启动最高融资6亿美元的赴美上市,总局此项通知一出,估计头大如斗。
二
通知第一点: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这一款文本里,提到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导向问题,第二个方面是版权问题。的确存在部分内容可能著作权进入公共领域,但如果有导向问题的剪辑,被视为非法。
版权问题,其实倒也成立。对既有的视听节目进行重新剪拼,理论上应该得到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这个在著作权中叫“改编权”。
当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从法律角度讲,的确是侵了无极的权。非法使用我的东西还要黑我,无怪乎陈凯歌要扔下一著名的台词: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时至今日,有很多影视作品,把重新剪辑视为一种宣发推广手段,只要不对自己作品进行过于负面的剪辑,一般是默许甚至会出一笔宣发费用请人制作。
从这个角度出,通知其实对一些已经拥有庞大流量/粉丝的po主/up主有利。他们是大型流量节点,的确会有一些影视剧授权(可能甚至是付费)请他们剪辑自己的作品用于宣发推广。但如果流量不足粉丝不够,恐怕也很难得到授权:因为根本不知道具体该找谁去要这个授权。
问题在这里:1、如果这个剪辑是对多个影视作品的混搭;2、如果仅仅是为了获取粉丝并没有太多的商业目的的日常剪辑作品。
前者要多家授权,非常麻烦。后者则会影响该po主日常的内容发布。如果每一个剪辑都需要获得授权,工作量将成倍数增加。
这样一个逻辑或许是成立的:b站上每一部剪辑作品,都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这意味着大部分情况下,都有公关推广的味道。于是,b站大概也就成了影视作品的广告平台了吧。
三
这里还有一个麻烦,那就是b站作为平台的主体责任,该如何体现。
在近年来的官方语境中,主体责任被提出且屡次强调。也就是说,当平台上的内容违法时,平台是有责任的。或者这么说,平台有责任让平台上的内容都是合法的。
总局这项通知要求不得非法剪辑,如果获得著作权授权且导向正确,还是允许的。
b站作为平台,确认导向正确或可用上千人的小秘书(当然这会增加成本)来实施,确认获得著作权授权,该如何操作?
拿到在po主/up主提交剪辑作品时,必须附上授权证明么?
如果一个剪辑作品里对十个影视剧作品都有所采集,必须附上十个授权证明且一一说明,此帧为此授权,彼帧为彼授权么,然后b站小秘书一一核对么?
我作为一个旁观者,都替b站腿软。
四
通知第二点:对片花、预告片进行管理。主要措施是:获得许可的影视剧节目、获得备案的网络视听节目才可以做片花、预告片。但犯过错误的,不在此例,不许搞片花预告片。
这里要说这个许可证:获得许可的影视剧节目。
电影要获得许可,有三个步骤:立项、龙标(也就是内容审核)、技术审核。
立项相当于制作许可,就实践来看,门槛比较低,包括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提交上去,有些明令禁止的领域不要碰一般不会不许立项——这里我倒是有个问题不太理解,有知道的可以说一声。我记得总局明令过背景为建国后时代,不许出现妖精之类的东西,为何最近我看到刘亦菲主演的《二代妖精之今生有幸》得以上线,这则禁令取消了么?
最后一关技术审核通过率也非常高,可以达到99%。
难的事拿龙标,这个业界都知道。
现在的问题是,所谓获得许可的影视剧节目,是哪一环?
一般的理解应该是拿龙标,但实际上,很多电影拿到龙标和上映期非常接近,也就是这则通知,其实大大缩短了其片花、预告片的播出周期。
电视剧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分为甲种和乙种。后者针对具体一部电视剧,前者针对一家电视剧制作公司。
不知道该通知指的是哪类?
五
通知第三点:没有视听许可证资质但又在做视听服务的公司,不能冠名赞助其他视听节目。
看到这点,我始终想笑上一笑。
不是说没有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不能冠名赞助视听节目——如果这样,真的要天下大乱。
但什么叫没有视听许可证资质但又在做视听服务的公司呢?
通知原话是这样的:
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与赞助等,要事先核实资质,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展开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真的,它都是非法的了,你咋还在管它赞助不赞助,冠名不冠名啊。
还不赶紧跑去封了丫的。
其实业内人都明白,也就是指一些短视频平台以及直播平台。这些平台中,的确有一些没有视听许可证,但又跑去一些电视节目冠名赞助合作。
总局不能忍了。
六
为什么会这样?
这里其实是有个奥秘的。
但我真心不能写出来。
—— 首发 扯氮集 ——
尾巴不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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