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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问题,抛出来给大家思考一下。

上周有位4A公司的员工猝死,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这条信息的新闻点有二:1、该员工加班是家常便饭,每天要工作到23点;2、这家4A可能是4A中最具大众知名度的一家。

这个事件中同样有两个问题。我这篇周末杂谈关心的是其中一个较小的问题:微博上的媒介伦理。(大问题是员工劳动与劳动法,这不是我的专业领域,故而我不提及。)

我个人如果有一位至亲好友不幸亡故,我是不忍见ta的微博账号被公布的。因为我觉得一堆的红蜡烛毫无意义,透尽了这个社会的礼仪化和虚伪。逝者已逝,何必去打扰之。大V可能是另外一回事,不过我的至亲好友里也没什么大V。也许,在至亲好友中,我这个V恐怕是最大的了。

但这只是我个人看法,一样米百样人,每个人看法不同。我的看法不等于真理。不过我也知道,也有些人和我秉持同样的看法。小问题于是出现。

在我的视野中,就有央视新闻、扬子晚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三个媒体在微博上说及此事时,透露了该名逝者的微博账号。我在微博上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如果一位非名人或非公众人物因故身亡,媒体该不该在微博账号上公布此人的微博账号?(无论死者家属同意与否)#微博上的媒体伦理# 我的看法是不可以。不晓得诸位老师如何认为?结合这次奥美某员工过世,包括央视新闻、扬子晚报这些媒体微博所为发出的疑问,及过往诸多媒体所为。”

最后一句话说的是,这种披露逝者账号的事,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我at了一堆新闻传播专业的学者们,来讨论这件事。得到了如下的回复:

@吴飞微议(浙江大学):我认为公开不妥!但如果逝者家属同意,且无损于公众利益则另当别论!

@今日(南昌大学):即使家属同意、即使是公众人物,也不应公布账号:一它与过劳死亡基本事实无关;二也与公众利益无关。这类报道总的原则是#节制#。

@OhMyMedia(北京师范大学):我觉得,合法但未必合理。隐私是神马,开设了非实名微博,然后被其他人@ 或者评论中泄露出是某人(不论是名人或非名人),这属于侵犯隐私吗?如果活着的时候不算,逝世后应该也不算。但从大家的情感上来讲,这种做法大多数人可能不接受。

@传播小王子(上海大学):个人以为,账号是否公开,其决定因素有两个:一是公众人物,二是公共利益。这个案例中公开微博账号既非公众人物,也非为了公共利益——一个相对封闭的小圈子所共享的隐私被大众识别,有悖隐私权。

@中传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我好是这么想的。中国人的隐私意识,尊重他人私密生活,私人信息的意识严重需要提升。

@王天定(西安外国语大学):微博账号应该不属于个人隐私吧,它本身在一公众平台上。补充一下,媒体报道中公布死者微博账号,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感受,媒体应该有所节制!

@傅玉辉(中国传媒大学):在互联网空间的微博本身已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在微博内可见,其他平台仍不可见,实名与非实名之区别等),但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其所有者及利益相关方有权利要求这种公开性保持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老篤(汕头大学):死者已无隐私权,而他遗留的微博账号对近亲属也不足以成为利益。

@何镇飚(浙江大学):刚好逝者是我师弟,他部门领导是我师妹。我也认为不可以,除非家属愿意。写微博并非只为公开,逝者不是公众人物。致哀。

@胡泳(北京大学):这是公域与私域的模糊地带。

@彭兰(中国人民大学): 我个人倾向于以隐私为重。虽然微博内容本身是公开的,但是有些人写微博只是给小圈子看的,未必希望完全暴露在所有人面前。

以上是我收集到的我这条微博的讨论,可能在微博上其它地方还有,未能收集,海涵。

你觉得呢?

注:上述参与讨论学者,基本皆为公开认证的V用户,传播小王子不是,但他平日里比较喜欢参与公共话题讨论,想必不介意我将他的话语发出。至于老笃,知道的人都会知道我和他的关系,小小冒犯一下。还有一位学者既未加v,平日也很少见到她参与公共话题讨论,故而她的意见我就post出来了。总体上她倾向于这个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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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观察者,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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